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的報名采用網上報名和考生到現場辦理報名信息確認的方式進行,具體時間安排為:
附件1: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細則
2009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 | 網上報名 |
2009年12月中旬 | 網上報名信息確認手續并繳納報名考試費 |
2010年1月上旬 | 已在網上報名參加全市美術類、編導類、音樂類、表演類專業統一考試的考生到網上報名選定的專業考試試區辦理全市藝術類專業統一考試報名信息確認手續 |
2010年3月6日 | 已在網上報名參加全市體育類專業統一考試的考生到上海體育學院辦理全市體育類專業統一考試報名信息確認手續 |
戶口即將轉入上海市的外省市應屆高中畢業生,如在報名時戶口手續尚未辦妥,可先持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軍轉辦、人事部門、工作單位)出具的“戶口正在辦理”的證明,到將落戶所在地的區、縣高校招生辦公室預辦理報名信息確認手續。如在2010年4月30日前仍未辦妥戶籍手續的,則不能在上海市參加高考。
符合非上海市常住戶口在滬報考條件的考生,持父母工作單位證明、上海市借讀中學的證明和父母一方原在上海居住的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到上海市借讀中學所在地的區(縣)高招辦辦理確認報名信息手續。持境內引進人才居住證報考的考生,辦理確認報名信息手續時還須交驗辦理主證、副證的通知書(副聯)及主證人身份證。另外,經批準的外地在滬工作的職工子女在滬報考的,須由該職工單位人事部門出具證明,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審核,經市教委復核后,通過市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將考生名單下達給借讀高中所在地的區(縣)高招辦,才準予辦理報名信息確認手續。其他非上海市戶口的考生,應回戶口所在地報考。
根據有關規定,上海市有寄宿條件的中職校招收外省市優秀初中畢業生,不遷轉戶口,按上海學生待遇參加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試。上述畢業學生的報名信息確認由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報考證明在學籍所在地的區(縣)高招辦辦理。允許報名的名單由負責上海市中職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機構提供。
上海市戶口、長期在外省市中學借讀的考生,一律回滬參加高考。
根據教育部規定,所有報名參加高考的考生,在網上報名時要同時確保提供的報名表信息、志愿表信息真實、準確,必須認真、仔細閱讀“上海市各類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考場規則”,并網上簽署(以點擊確認方式)《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二、6月高考網上報名信息現場確認地點
應屆高中畢業生在學籍所在地區(縣)高招辦設置的報名信息確認點辦理;應屆“三校”畢業生既可在學籍所在地,也可在戶口所在地區(縣)高招辦設置的報名信息確認點辦理;往屆高中畢業生在戶口所在地區(縣)高招辦設置的報名信息確認點辦理;在職職工在單位所在地區(縣)高招辦設置的報名信息確認點辦理。
三、體檢安排
根據上海市衛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印發《上海市招生體檢管理辦法》第一章第4條規定,實行區(縣)屬地體檢,具體安排由上海市衛生局招生體檢組負責。
附件2:
2010年有外省市戶籍生源畢業生
(可參加上海市高考)的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名單
序號 | 學校名稱 | 序號 | 學校名稱 |
1 | 民航上海中等專業學校 | 23 | 上海市東輝職業技術學校 |
2 | 上海港灣學校 | 24 | 上海市第二輕工業學校 |
3 | 上海市工商外國語學校 | 25 | 上海海運學校 |
4 | 上海市工商信息學校 | 26 | 上海奉賢中等專業學校 |
5 | 上海市大眾工業學校 | 27 | 上海市貿易學校 |
6 | 上海交大醫學院附屬衛生學校 | 28 | 上海電力工業學校 |
7 | 上海市醫藥學校 | 29 | 上海工業技術學校 |
8 | 上海市經濟管理學校 | 30 | 上海市工藝美術學校 |
9 | 上海科技管理學校 | 31 | 上海市材料工程學校 |
10 | 上海市公用事業學校 | 32 | 上海市振華外經職業技術學校 |
11 | 上海市城市建設工程學校 | 33 | 上海電子工業學校 |
12 | 上海石化工業學校 | 34 | 上海市現代職業技術學校 |
13 | 上海市建筑工程學校 | 35 | 中華職業學校 |
14 | 上海市商業會計學校 | 36 | 上海市徐匯職業高級中學 |
15 | 上海市商業學校 | 37 | 上海市城市科技學校 |
16 | 上海應用科技學校 | 38 | 上海市豎河職業技術學校 |
17 | 上海信息技術學校 | 39 | 上海市衛生學校 |
18 | 上海市群益職業技術學校 | 40 | 江南造船集團職業技術學校 |
19 | 上海市南湖職業學校 | 41 | 滬東中華造船集團高級技校 |
20 | 上海市曹楊職業技術學校 | 42 | 上海船廠技工學校 |
21 | 上海鴻文國際職業高級中學 | 43 | 上海廣電電子學校 |
22 | 上海市楊浦職業技術學校 | 44 | 上海市信息管理學校(原上海市董恒甫職業技術學校) |
附件3:
2010年上海市戶籍和非上海市戶籍考生在滬報考普通高校條件一覽表
對象 | 資格 | 有關證明 | 備注 | ||
上海市戶籍考生 | 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 ||
往屆生 | 本人申請,戶籍所在街道(鄉)證明或工作單位證明 | ||||
非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生 | 應屆生 | 本人申請,借讀中學證明,戶籍所在街道(鄉)證明 | |||
往屆生 | 本人申請,戶籍所在街道(鄉)證明或工作單位證明 | ||||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 | 應屆生 | 駐外使領館出具回國證明,加蓋使領館印章國外學校證明(譯文版),本人常住戶口登記卡 | |||
往屆生 | |||||
非上海市戶籍考生 | 持有引進人才類《上海居住證》(有效期1年及以上且至2010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內)人員子女 | 應屆生 | 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 上海市居住證,借讀學校證明,并須提供相關人員辦理上海市居住證通知書(副聯)及主證人身份證 | |
往屆生 | |||||
上海市中等職業學校計劃內招收的外省市戶籍生源的畢業生 | 應屆生 | 上海市符合條件的中職校(學校名單見附件2)畢業,計劃內招生 | 市教委發展規劃處提供學校名單,負責上海市中職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機構審核計劃內向外省市招生的學生數據庫 | ||
父母雙方或一方現屬或原屬上海市常住戶籍(含上海支內、支邊、支疆職工或知青) | 應屆生 | 經上海市中考從高一起開始在滬借讀,有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學籍的畢業生 | 本人申請,借讀學校證明,父母單位證明,父母一方現屬或原屬上海市戶口的戶籍證明 | ||
父母雙方或一方是經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等部門認定的市外在滬工作人員 | 應屆生 | 經上海市中考從高一起開始在滬借讀,有上海市高中階段學校學籍的畢業生 | 父母所在工作單位人事部門的證明,借讀學校證明,并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核、市教委復核,通過市教育考試院高校招生辦公室將名單下達給各區縣 | 具體單位見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提供的名單 | |
梅山、大屯、魯礦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單位職工子女 | 應屆生 | 參加上海市中考,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 |||
往屆生 | |||||
在滬定居并持有市公安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僑民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 ||
往屆生 | |||||
父母雙方或一方是在滬高校、科研機構博士后流動站在站人員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證明 | ||
往屆生 | |||||
其他特殊情況 | 應屆生 | 高中階段學校畢業 | 相關證明,經區、縣教育部門審核并申報,市教委批準 |
注:18至24周歲男性公民須經查驗兵役證(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