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錄取投檔操作規程
昨日,省教育考試院公布了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投檔操作規程,其中按志愿投檔的考生中,省屬獨立學院可放寬到140%以內;高水平運動員、單獨招生、省內高等學校藝術體育特長生等特殊類型的招生以及中南大學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實行非志愿投檔錄取辦法,即由高校提供擬投檔考生名單,通過網絡和傳真,實行批件調檔。
A 志愿投檔
凡設置了投檔志愿的各類招生均實行志愿投檔(自主選拔招生和藝術特長生招生,按對應志愿和高校提出的合格生源投檔)。
1.投檔規則。不同志愿結構有不同的投檔規則:一是平行志愿的投檔規則,即在上線考生中先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排序(當遇到多名考生同分時,分別按語、數、外三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報的學校順序出檔。二是非平行志愿的投檔規則,即在上線考生中,按志愿優先的原則,先投第一志愿考生,按排序分數從高到低順序出檔。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時,再投二志愿考生,依此類推。
2.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由招生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一般不超過120%(省屬獨立學院可放寬到140%以內)。凡在規定時間內未傳報投檔比例的高校,湖南省將按105%的比例投檔(軍事院校120%)。
3.投檔人數按投檔單位的計劃數與學校投檔比例確定,每一投檔單位的投檔人數為計劃數與投檔比例乘積的整數(按四舍五入取整計算)。
4.出檔順序。出檔順序分兩種:一是需要面測(含政治審查、體能測試、面試、體檢復查等)的本、專科提前批部分院校(專業),在面測合格有志愿上線考生中,按排序分從高到低順序出檔;二是不需要面測的院校(專業),在所有填報志愿的上線考生中,按排序分從高到低順序出檔。排序分的計算方法是:對沒有專業加試的科類(含文史、理工類),排序分=高考文化總分+優惠分+語數外權重;對有專業考試成績的藝術、體育等科類,排序分=高考文化總分+優惠分+專業分+語數外權重(本、專科提前批外省院校藝術專業按有關規定投檔)。
5.對于征集志愿投檔完成后仍不滿額的院校,由計算機從服從調劑的考生中隨機調劑投檔。
按湖南省政策規定,征集志愿投檔后仍不滿額的外省農林、航海、地礦類本科院校以及在湘高校(含本科院校和高職專科學校)在生源不足時,可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內降分投檔,降分投檔以考生填報的最后一次征集志愿為依據(本科提前批航海類專業降分投檔以考生第一次填報的志愿為依據)。
單列了招生計劃的經省教育廳批準的省內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的特殊專業,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上錄不滿額時,可適當降分補充投檔,降分投檔在第二次征集志愿投檔時進行,最大降分幅度不超過30分(降分投檔以考生第二次高職專科批征集志愿為依據)。特殊專業招生在錄取過程中不能追加計劃,錄取到特殊專業的考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6.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按考生定向志愿補充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部外省屬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計劃面向少數民族聚居縣(市、區)招生,按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省屬高校的預科班預分計劃在生源范圍內,按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投檔順序是:先投預分的計劃[其中對聚居區(鄉、鎮)的考生(即少數民族優惠分為20分的考生),須優先投檔,聚居地生源不足時,再按志愿面向全州(縣、市)少數民族考生投檔],再投面向全省的計劃。高等學校民族預科班招生,可在學校所在批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下80分以內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學校擇優錄取。
高等學校民族班及定向西藏就業計劃招生,可在學校所在批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下40分以內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學校擇優錄取。其中,西藏定向就業計劃只面向全省應屆高中畢業生招生,民族班計劃面向全省少數民族考生招生。華僑預科班計劃面向全省招收“三僑一臺”生,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30分以內按志愿投檔。
7.湖南師范大學本科提前批分專業劃線的播音與主持藝術、舞蹈學、服裝設計與工藝教育(服飾藝術表演方向)等專業,在文化、專業成績均上線的考生中,按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檔;廣播電視編導、學前教育專業在文化、專業成績均上線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投檔。
8.本、專科提前批外省院校藝術專業追加的機動計劃,依據執行機動計劃投檔操作時有該專業直接志愿的在庫合格考生,按既定的錄取排序規則1∶1投檔,一志愿生源不足時再依次投后續志愿考生。其他機動計劃按招生學校使用意向可錄取按志愿(或征集志愿)已投檔考生,也可在規定時限內,按在庫考生的直接志愿1∶1投檔錄取。
B 非志愿投檔
1.高水平運動員、單獨招生、省內高等學校藝術體育特長生等特殊類型的招生以及中南大學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實行非志愿投檔錄取辦法,即由高校提供擬投檔考生名單,通過網絡和傳真,實行批件調檔。
2.非志愿投檔由計算機按照投檔模板設定的投檔條件自動按計劃數1∶1投檔。
3.非志愿投檔的錄取控制分數線按有關政策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