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高考是中國唯一剩下的一塊凈土,但美術高考卻不盡然。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中國的高考制度向來都是多事之秋,就連美術高考這個讓人詬病已久的領域,今天也陷入了一場不亞于“威爾遜”式的新聞風波。
都說高考是中國唯一剩下的一塊凈土,但美術高考卻不盡然。就在
一、學校憑什么將學生送到指定畫室學習
根據《關于2009年廣東省規范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第二章第6條細則明文規定:“中小學生在校期間的學習活動,必須納入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范圍,不得以任何名義另行收費,所有教學內容(包括復習、輔導)必須全部納入正常教學過程之中。嚴禁學校、教師舉辦或與社會辦學機構合作舉辦向學生收費的各種培訓班、補習班、提高班等有償培訓。”
既然有這么一條規定存在,那學校又為何不把美術高考備考訓練“納入學校的正常教學活動范圍”,反而將準備參加高考的美術特長生送往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任何利益相關者都明白這種“潛規則”是極不合法的,但是巨額誘惑擺在當前,又有誰能夠逃脫得了呢,再加之既然是“潛規則”,它存在于社會里就必然具有其某種貌似天然的合理性,這是中國社會自古以來就有的一種“再正常不過”的社會現象。
學校之所以有那么大的“權力”指使學生去哪不去哪,自然有它所謂的“威權”,如以退學相威逼、以不發考試資格證、以老師苦苦相勸,以及用父母意見來“綁架”學生的權利等方式來打壓學生自主求學的決心,并最終以此成功剝奪了學生的自由選擇權。那么,我們反過來會指責學生“為什么不敢大膽說‘不’”,根本原因也許還在于學生的單純與天真,且容易盲目相信他人的話,更不必提及所謂的“維權意識”,其實只要回到常識去想一想:在這個國度,有誰可以阻止、剝奪、侵犯學生參加高考的神圣權利呢?
二、作為社會辦學機構的畫室為何成了“替罪羔羊”
在此次社會事件,除了廣東惠州博羅的高級中學和華僑中學以外,牽扯的對象還包括有廣州兩間畫室(培訓機構),這里面就有個問題需要我們去思考了,究竟是什么力量助推了此種現象的發生,是高中學校先向社會辦學機構“示意”合作,還是社會辦學機構先向高中學校行賄賂之為。筆者長期服務于美術高考培訓行業,且對該行業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與探索,深知其中的一些問題或弊端。
畫室作為改革開放后剛剛興起的特色行業,如今算起來也不過一二十年時間,若論市場特性及行業本質,畫室當屬于培訓行業之一種,完完全全是市場經濟下的產物,既然是以商業行為利益驅動為主,那就理應按照市場原則和商業規律來辦事,而不必受制于市場的任何一方,企業只管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必為某種世俗道德所拖累,更不必為個人安危擔負上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意思也就是說在國家政策和法律制度上對該市場進行合理規范與大力管控,掌握生源的學校自然就會放開手中的“特權”,按個人的高考需要,讓學生和學生家長有自由選擇哪個培訓機構對孩子進行考前培訓的剛硬需求,學校一旦如此去做,市場只要一放開,作為畫室的商業機構一定會回到市場競爭的環境里來,從而做好自己的本質工作,努力回饋給學校、家長、學生一個好成績,而學校也會獲得比以往更高的升學率作為學校名譽上的回報而不是個人金錢利益上的貪圖享樂。
若真是如此,也就不會出現今天這樣一種局面,而畫室也不必成為了此次由央視所引發的社會新聞事件中的“炮灰”、“替罪羔羊”。
綜上所述,美術高考作為中國高考制度中之一環,其利弊是顯而易見的,多少年來,中國的高考都倍受國人的指責和謾罵,指其抹殺中國學生的創造力,更有甚者痛訴高考種種“禍國殃民”的罪證。當然我們也從中看到了一些違法之人利用高考這條路徑謀取不正當的巨大暴利,小至幼兒園初中,大至大學乃至國家研究機構,不管如何最終直接受害的人還是學生以及學生背后為生活勞頓周波的萬千家庭。
作為“待宰的羔羊”的學生或許應該開始向學校大聲說“不”,并行使起手中的個人權力來;而行業里的有良心的,社會辦學機構的畫室,若要行業有所好轉,社會風氣有所改變,國家、民族未來有更多有社會情懷的人才出現,也許通過此事件的發現,大可以團結起來做一些事情,不管結果如何,對你,對學生,對這個社會,對這個國家都是有幫助的,當你做到了這點,才有資格說你的企業是有社會良知的,你的企業擔負起了社會責任,并通過你的努力實現了社會價值。
我們期待那一天的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