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
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應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繼續做好平行志愿和高校自主招生等以推進改善民生為出發點的高招改革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促進高校招生考試平安穩定開展,促進高校依法行使辦學自主權并探索試行招生考試改革,促進高校教育教學改革,促進基礎教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二、招生計劃與專業
2010年度本市市屬普通高校安排在滬招生計劃約5.62萬人。各普通高校的招生專業必須是經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批準或備案的專業。
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報名和志愿填報
(一)報名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滬教委學〔2009〕75號)中的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報名。按教育部規定,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定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提供的報名材料、信息及有關證明材料客觀、真實,承諾參加招生考試時遵守招生考試管理的規定,服從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管理。
(二)平行志愿適用范圍
2010年繼續在一本批次、二本批次、高職(專科)批次實行完全平行志愿填報方式。
零志愿(北大、清華),藝術類本、專科專業,社會體育、體育教育、休閑體育本專科專業,以及被列為提前批招生的本、專科院校(含公安、軍事專科院校)志愿,仍按往年傳統志愿填報方式填報。
(三)考生志愿填報時間
第一次填報:考前填報——本科志愿(含公安、軍事類專科)填報時間為5月上旬至5月15日。
第二次填報:考后填報——高職(專科)志愿(除公安、軍事類專科外)填報時間為7月下旬(本科專業錄取結束后)。
《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志愿填報及投檔方式實施方案》由市教育考試院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報我委審核后向社會公布并負責具體實施。
四、全國統考考試與考務
(一)考試的類別與科目
考試類別科目設置
本科3+綜合+1
高職(專科)3+綜合
1.表中科目設置的“3”,指語文、數學、外語等3門文化基礎課科目。其中,外語設有聽力考試,成績計入總分;數學分文史類試卷和理工農醫類試卷。
2.表中科目設置的“綜合”,指“綜合能力測試”科目,是在6門高中課程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與生命科學的基礎上,以高中課程標準的基本要求為依據,考查考生運用所學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綜合應用的能力。2010年繼續分設適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的兩種“綜合能力測試”試卷。“綜合能力測試”科目原始分為150分,2010年繼續以考生實際得分的20%,即滿分為30分計入總分。
3.表中科目設置的“1”,指相關課程科目,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及生命科學等6門課程中的1門。文科考生可在政治、歷史及地理中任選1門;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學及生命科學中任選1門。
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錄取,2010年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考試評分后,按文、理兩類分別對相關課程科目的成績進行調整,并以調整分計算“3+綜合+1”的總分。
4.凡在本市報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須參加“3+綜合+1”的統一考試。“3+綜合+1”的總分滿分為630分,其中語文、數學、外語和相關課程科目滿分均為150分,綜合能力測試科目滿分為30分。僅報考高職(專科)的考生,只需參加“3+綜合”的統一考試。“3+綜合”的總分滿分為480分,其中語文、數學和外語科目的滿分均為150分,綜合能力測試滿分為30分。
(二)錄取辦法
1.本科以“3+綜合+1”的總分確定錄取分數線,由市教育考試院根據學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計劃數,按考生志愿和“3+綜合+1”總分排序后向學校投檔。
2.高職(專科)以“3+綜合”的總分確定錄取分數線,由市教育考試院根據學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計劃數,按考生志愿和“3+綜合”總分排序后向學校投檔。
3.學校依據經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對投檔名單內的考生進行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4.2010年繼續試行高中學校向有關高校提供應屆高中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情況表的辦法,高校在招生錄取時作為參考。
(三)進一步鼓勵上海考生報考外省市高校
2010年,本市繼續實施鼓勵上海考生報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項措施。繼續實行對報考外省市高校(認可上海市加分投檔的外省市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檔時由市教育考試院加20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檔的政策(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藝術體育類高校除外),招生高校根據學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擇優錄取。
對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計劃而又同意降分錄取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繼續實行降分投檔錄取的政策。
具體鼓勵措施辦法另行公布。
(四)招生章程
1.本市各高等學校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本校2010年招生章程。
2.市屬高校須于2010年3月20日前認真填寫《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副表)》(見附件1)上報市教委,并在2010年4月1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的正表部分)上傳至“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需按照教育部《關于啟用“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的通知》的要求使用該平臺)。
3.市教委將于4月15日前完成市屬高校招生章程的審核、備案工作。
4.市屬高校招生章程經核準備案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市教委將對高校招生章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督查。
五、殘疾人招生
根據國務院《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體檢指導意見》,本市普通高等學校必須招收高考成績合格、身體條件符合專業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六、加分政策
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項目具體內容附后(見附件2)。各有關單位、部門及學校應高度重視加分項目的評審工作,落實陽光公示,嚴肅評審程序,嚴格規范上報、公示時間以及相關要求。
七、特殊類型的招生
(一)藝術類招生
各有關高校須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9〕34號)執行,并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制定本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通過學校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二)保送生招生
各有關高校須嚴格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9〕32號)執行,并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制定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簡章,通過學校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三)藝術特長生招生
各有關高校須嚴格按照教育部相關文件執行,并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制定本校招收藝術特長生招生簡章,通過學校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四)高水平運動員招生
各有關高校須嚴格按照教育部《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9〕33號)執行,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運動員的實施意見另行公布。各有關招生院校須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和上海市實施意見制定本校高水平運動員招生簡章,通過學校網站及時對外公布。
八、繼續實施各項招生改革舉措
(一)繼續實施“深化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驗”
為推進素質教育,更好地發掘優秀學生的學習潛能,深入探索培養優秀學生創新精神和綜合能力的有效途徑,2010年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繼續試行經教育部批準的“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驗”,招生考試辦法由兩所高校按教育部審定方案自主公布。
(二)繼續做好“高等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以下簡稱“試點”)工作
為切實選拔綜合素質高、具有創新精神和潛質的人才,推進素質教育深入實施,促進高水平大學建設,經教育部批準,2010年上海8所部屬高校(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同濟大學、華東師范大學、華東理工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和東華大學)繼續參加“試點”工作。上海大學也繼續實施“試點”工作。上述“試點”學校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的招生考試工作須嚴格按照教育部文件的精神進行。
(三)繼續做好招收“免費師范生”的改革工作
為選拔有志于長期從事教育事業、在人格學識方面適合從教的優秀學生,華東師范大學繼續在招收免費師范生中試行依法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上海師范大學2010年繼續進行免費師范生的選拔錄取改革工作。其招生考試辦法由兩校按教育部審定的方案自主公布。
上述考生均須參加全國統考,并根據已經先期考核和公示的高校的要求填報志愿,由高校擇優錄取。
(四)繼續做好“本市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工作
經教育部同意,2010年繼續實施“本市專科層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以下簡稱“依法自主招生”)。2010年,共有24所院校開展“依法自主招生”工作,其招生考試辦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2010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專科層次實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滬教委學〔2010〕16號)執行。未被“依法自主招生”院校錄取的考生,可繼續參加今年高考;被錄取的學生,今年不得再參加高考。
(五)中等職業學校(含中專、職校、技校,以下簡稱“三校”)畢業生的報考及考試科目設置辦法與2009年一致
1.應屆“三校”畢業生可選擇參加2010年5月份舉行的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考試(以下簡稱“三校生”高考)或6月份舉行的全國統考,兩者只能擇一,不得兼選。
2.本市2010年5月份舉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設置為“3+2”。其中,“3”為語文、數學和外語等3門文化基礎課科目,外語設聽力部分,聽力成績計入總分;“2”為專業技能課科目,由招生高校負責命題并組織考試,學校組織專業技能課考試科目最多不得超過2門。
3.屬在滬報考范圍內的歷屆“三校”畢業生,只能參加6月份全國統考。
4.2010年5月份“三校生”高考的招生考試辦法,另行公布。
(六)關于2011年的春季招考
2011年春季招考辦法另行公布。
九、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對以虛報、隱瞞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他欺詐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徇私舞弊行為取得報考資格或錄取資格的考生,取消其當年的報考資格或錄取資格,并將考生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已被錄取進入高校學習的考生,一經查實,由相關高校取消其學籍。
對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辦法各有關條款涉及的內容,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編制《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專業目錄》予以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有新的規定和政策,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工作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附件:1.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副表)
2.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表
附件1: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表[正表]
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 ( 全國統考 ) | ||
一、學校全稱 | ||
二、校址 | 校本部: 市 區 路 號 | |
校區: 市 區 路 號 | ||
三、層次 | □ 本科 □ 高職 □ 專科 | |
四、辦學類型 | □ 普通高等學校 □ 成人高等學校 □ 公辦高等學校 □ 民辦高等學校 □ 獨立學院 □ 高等專科學校 □ 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 |
五、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 | ||
六、專業培養對入學外語考試語種的要求 | ||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 ||
八、身體健康狀況要求 | ||
九、錄取規則 | ||
十、收費標準 | 學費標準 | |
住宿費標準 | ||
十一、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 | 學校名稱 | |
證書種類 | ||
十二、聯系電話 | ||
十三、投訴電話 | ||
十四、網址 | ||
十五、資助學生政策 | ||
十六、其他須知 |
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核準備案意見表 [副表]
( 全國統考 )
( 全國統考 )
|
填表說明
一、正表《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請高校在各項欄目內如實填寫,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校址”可根據校區實際情況增加行或刪除行,如學生在讀期間可能涉及更換校區等情況,需要在“十六、其他須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需說明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
四、未經教育部批準,高等學校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應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五、涉及文件政策內容須注明文件全稱、文號等,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
六、“九、錄取規則”中需說明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教育部規定內容。
七、正表“十、收費標準”相關內容請注明批文號。
八、正表“十一、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中“證書種類”建議采用規范性語言表述:“修學期滿,達到畢業要求,頒發XXXXXX(學校全稱)本(專)科畢業證書”。
九、正表“十五、資助學生政策”建議表述為:“學校認真執行國家和本市相關學生資助規定,被本校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通過“綠色通道”申請入學,入學后可按規定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上海市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特殊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等。同時,學校還設立了……。學校承諾:確保被本校錄取的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
十、經審核的正表作為向社會公布和宣傳的招生章程,不得隨意更改。
附件2: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加分表
項目 | 編號 | 考生條件 | 對象 | 有效年限 | 具體要求 | 加分 | 證明單位 |
先 進 對 象 | 1 | 省(市)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干部、優秀團員 | 應屆高中階段畢業生 | 高中階段 | 須是經市教委審定的優秀推薦生 | 20分,由報考學校擇優錄取 |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 |
2 | 上海市區縣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干部、優秀團員 | 本市應屆高中階段畢業生 | 在高三階段獲得相應稱號者或高一階段、高二階段連續兩年獲得相應稱號者 | 須是經市教委審定的優秀推薦生 | 10分,由報考學校擇優錄取 | 上海市教委 | |
3 | 省(市)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新長征突擊手、三八紅旗手 | 在職職工 | 2007年以來 | 20分,由報考學校擇優錄取 | 有關省、局證明 | ||
4 | 地、市級先進生產(工作)者、新長征突擊手、三八紅旗手 | 在職職工 | 2007年以來 | 10分,由報考學校擇優錄取 | 有關地、市證明 | ||
競 賽 優 勝 對 象 | 5 | 科技發明創造獎獲得者或單科競賽優勝者 | 應屆高中畢業生 | 高三階段 | 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上海賽區)個人一等獎前10名中的高三學生 | 20分,由報考學校擇優錄取 |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加分對象須經市教委認定 |
全國高中數學聯賽(上海賽區)個人一等獎前15名中的高三學生 | |||||||
全國中學生化學競賽(上海賽區)個人一等獎前15名中的高三學生 | |||||||
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上海賽區)個人一等獎前15名中的高三學生 | |||||||
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分區聯賽(上海賽區)個人一等獎前3名中的高三學生 | |||||||
中小學信息科技競賽(程序設計)個人一等獎(10名)中的高三學生 | |||||||
青少年“金鑰匙”科技競賽個人一等獎(6名)中的高三學生 | |||||||
青少年發明創造比賽(“明日科技之星”評選活動)個人一等獎(8名)中的高三學生 | |||||||
青少年科學論壇(“明日科技之星”評選活動)個人一等獎(8名)中的高三學生 | |||||||
“海文杯”高三英語競賽個人一等獎(15名)中的高三學生 | 10分,由報考學校擇優錄取 | ||||||
高三數學競賽個人一等獎(15名)中的高三學生 | |||||||
“東華杯”高三化學競賽個人一等獎(15名)中的高三學生 | |||||||
“西部集團杯”計算機應用操作競賽個人一等獎(6名)中的高三學生 | |||||||
中學生科普英語競賽個人一等獎(6名)中的高三學生 | |||||||
“白貓杯”應用化學與技能競賽個人一等獎(6名)中的高三學生 | |||||||
中學生數學知識應用競賽個人一等獎(6名)中的高三學生 | |||||||
“上師杯”青少年物理實驗競賽個人一等獎(6名)中的高三學生 | |||||||
上海市學生繪畫書法作品展個人一等獎(各3名)中的高三學生 | |||||||
6 | 體育特長生 | 應屆高中畢業生 | 2007年9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 經市教委和市體育局共同審定認可(具體辦法另行發文,下同)獲田徑、游泳、足球、籃球、排球、乒乓球、手球、擊劍、射擊、武術和棋類(中國象棋、國際象棋、圍棋)11個項目的省級競賽單項前五名、集體前三名的主力隊員(上海市運動會青少年組決賽、上海市學生運動會高中乙組決賽前六名)、全國和國際比賽前六名的考生。或獲田徑、游泳二級及二級以上運動員稱號者。 網球、羽毛球、棒球、壘球、沙灘排球、藝術體操等6個奧運項目中參加全國及國際正式比賽獲前六名(該項目不足8人或隊則減2登記)或獲得國家一級或一級以上運動員稱號的考生。 | 20分,由報考學校擇優錄取 | 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局提供證明,經上海市體育專項統一測試合格 | |
往屆生 | 2009年1月1日—2009年12 月31日 | ||||||
7 | 文藝特長生 | 應屆高中畢業生 | 高三階段 | 全國及上海市文藝競賽個人一等獎或前三名(需賽前經市教委認定加分項目) | 10分,由報考學校擇優錄取 | 上海市教委 | |
高三階段獲得者 | 上海市學生藝術團(重點團)優秀團員 | ||||||
高三階段獲得者 | 上海市學生藝術團(一般團)優秀團員 | 5分,由報考學校擇優錄取 | |||||
8 | 技能特長生 | 應屆高中階段畢業生 | 高中階段 | 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技能競賽三等獎以上、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技能競賽個人全能獎 | 10分,由報考學校擇優錄取 | 上海市教委 | |
政 策 照 顧 對 象 | 9 | 烈士子女 | 考生 | 20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部門證明 | ||
10 | 少數民族 | 考生 | 5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族事務部門證明 | |||
11 | 歸僑、歸僑子女 | 考生 | 5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上海市僑辦 | |||
12 | 華僑子女 | 考生 | 5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僑辦證明 | |||
13 | 臺灣省籍青年 | 考生 | 5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上海市臺聯會 | |||
14 | 現役軍人及復退一年內的軍人 | 考生 | 現役或退役后一年內 | 服役期間個人榮立二等功及以上 | 20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憑退伍證書、立功受獎證書、安置部門證明 | |
考生 | 服役期間個人榮立三等功 | 15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
考生 | 10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
15 | 因公傷殘軍人 | 考生 | 10分,由報考學校審核錄取 | 有關部門 | |||
16 | 因公犧牲軍人子女,長期在國邊海防、高山海島、艦艇部隊、特殊艱苦崗位工作的軍人子女和軍隊飛行員子女 | 應屆 考生 | 父母仍在艱苦崗位服役證明 | 5分,由報考學校擇優錄取 | 有關部門、軍級以上單位證明,上海市教委審核 |
2.以上加分項目只適用全國統考招生階段。
3.以上加分項目的受理截止日期為2010年4月30日,逾期不予辦理。
4.復退一年以上的軍人,憑退伍證明、有關部門證明,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5.現役軍人子女憑軍人證明,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